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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环境立市 关停美工玻璃厂
发布时间:2009-10-2 18:01:47    |    阅读数:    |    网友评论:

贵州美工玻璃有限公司(原清镇玻璃厂)位于我市建城区范围,该企业在生产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和二氧化硫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,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。群众反映强烈。20002月我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,但贵州美工玻璃有限公司经过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。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,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,提高居民生活质量,减少城区大气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“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,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罚款,或者责令停业、关闭。由做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”的规定,我局于今年4月,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关闭美工玻璃有限公司,市政府于20075月做出了关闭美工玻璃有限公司的决定。

结合今年我国“六·五”世界环境日确定的“污染减排和环境友好型社会”主题,定于“六·五”期间对贵州美工玻璃有限公司(原清镇玻璃厂)实施关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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