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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创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
发布时间:2010-1-25 13:27:04    |    阅读数:    |    网友评论:

贵阳市环保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
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

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(以下简称“创模”)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,进一步落实责任,防止推诿扯皮、耽误工作,确保全市创模工作目标的完成。根据《贵阳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》、《贵阳市环保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攻坚方案》、《贵阳市环保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》等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全市环保系统实际工作任务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市环保系统全体工作人员,在“创模”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应当追究责任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、追究责任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全市环保系统各部门必须按照《贵阳市环保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攻坚方案》、《贵阳市环保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》的要求,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。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情节较轻的,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,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,影响全市创模工作目标完成的,对于市级环保系统相关人员按照《贵阳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》追究相关责任,对于区县(市)环保系统相关人员,由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抄送相关区、县(市)党委、政府进行责任追究。
第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
 
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
 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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